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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 xi wang
国家宪法第 42 条文的特赦权力
在
国家宪法中,最高元首被赋予行政,司法的权力。除此以外,最高元首也是军警机构
的最高统领者,拥有特赦的权力,维护马来人,砂拉越和沙巴土著特权,是权威象
征。最高元首可以委任驻外国大使和接见外国使节和出席各类官方活动庆典。
在这儿要讨论的是关于宪法第42条文中赋予最高元首特赦和暂缓吉隆坡,纳闽,布城
军事法院的判决。
宪法42(1)条文中阐述最高元首,各州苏丹也同时拥有特赦和暂缓州内所发生事件
的判决。
第(2)条文阐述所有的判决由军事法庭或者在吉隆坡,纳闽,布城民事法庭的案
件。如果相关案件全部或一部分在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州属发生,或者可能引发歧见,则案件
根据(第3条文)交由州属权限判决。
第(4)(a)条文阐述最高元首的权限是根据宪法40(3)条文,而(4) (b)条文阐述各
州苏丹权限是根据州特赦委员会。
为了执行特赦权力,特赦委员会则根据第(5)条文成立。州特赦委员会必须由中央法
律部,州统治者和不超过三位苏丹委任的成员,虽然如此,法律局可以随时通过信件再委任
任何法律成员成为委员会的一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