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 xi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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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文阐述,苏丹可以委任某人暂时顶替因事故不能出席的委员执行任务。第
(6)条文阐述苏丹委任的特赦成员任期是三年,同时也可以再次受委。其成员委员会可以随
时呈辞。
第(7)条文阐述州议员不能由苏丹委任为特赦委员会成员和执行成员的暂时任务。
何谓特赦委员会?第(8)条文阐述特赦委员会必须在苏丹面前商议, 由苏丹统领
会议。第(9)条文阐述特赦委员会在提出任何有关意见和看法时,必须考虑法律局所发的书
写式意见。
第(10)条文阐述无论任何的意见,最高元首依然拥有特赦,暂缓处罚和减轻任何在
联邦直辖区内法庭关于回教事务执行权力的案件判决。
因此,第(11)条文阐述在联邦直辖区只能成立一个特赦委员会, 而第(5), (6),
(7), (8) dan (9)阐明需根据mutates mutandis(依据情况而定)。
无论如何,如果特赦案件涉及王室家庭成员则根据第(12)条文如下:
a) 对于州元首和元首后,儿子或女儿,则行使权在于最高元首,同时在特设委员
会的建议下。
b) 对于最高元首,各州统治者,则行使权于王室理事会。
c) 对于最高元首或州统治者,或其儿子或女儿,则必须由州王室理事会根椐特赦机
构作出决定。
第 (13) 条文阐明第12 项的(b) 和 (c) 关于最高元首,苏丹,则州统治者不能成
为王室理事会成员。
总的来说, 宪法第42 条文阐明最高元首有权给与特赦于联邦直辖区内的军事法庭审
判的案件和民事法庭案件。除了最高元首,各州苏丹同时赋予相关权限于所属州属事务。




